
大甲媽祖遶境進香活動,長達9天8夜,信眾熱綜追隨,恭迎大甲媽祖回鑾人數高達80萬人。台灣民眾虔誠的宗教信仰,宗教廟宇興盛,捐贈香油錢,可否申報列舉扣除,減免綜合所得稅,有何限制?
- 寺廟應依法辦理財團法人或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者為限
-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 取得依法登記的寺廟開給「點光明燈」、「安太歲」等名目的收據,並非是捐贈性質,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 列舉捐贈扣除額時,要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以上為所得稅法對於團體、機構的捐贈,列舉扣除額的相關規定。但對籌備中之寺廟【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申報列舉扣除,嗣後寺廟【公益機關團體】辦妥寺廟登記或立案成立,准按實際捐贈年度,追認其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