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自114年1月1日施行
重點如下
重點➊: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
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俾事責一致。
重點➋:增訂非居住者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
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之規定,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擔。
重點➌:修正未依規定填報憑單罰則
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扣繳稅款,但是未依規定在期限內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填發扣繳憑單,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按實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還會按照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扣繳義務人若已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可以減半處罰,即按扣繳稅額處10%的罰鍰。扣繳義務人如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仍然未在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則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