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注意9月30日是繳納截止日,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繳納稅款方式,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也可以信用卡繳納或到便利商店(3萬元以下)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得免辦理暫繳申報營利事業,若欲採用活期帳戶繳納暫繳稅額,可透過暫繳申報軟體,輸入正確資料後上傳,即可以工商憑證認證後採用活期存款帳戶完成繳納。在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稅程序。
※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1.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2.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 .營利事業按其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 112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3年度新開業者。
5.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