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租稅減免之檢附文件,必須注意以下幾點,未依限依式填報喪失減免優惠,明定在產業創新條14條,極為重要。【申報人於當年度結算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營利事業符合支出購置『全新』智慧機械、5G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而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內容應與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之內容相同。若是分拆項目,須提供對照表,相異部分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內容為基準審查,不符項目稽徵機關則會予以否准。
舉例說明
◎向主管機關申請:A、B、C三個項目,均經主管機關核准1
◎向稽徵機關申報:G、A、C、D四個項目
◎稽徵機關核准A、C二個項目,其中B項目與G、D不符將會被否准,申請人未依限依式填報B項目,逾法定申報期間就不能更正申報內容。
相同文件,主管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都需要各檢附一份,申報營所稅時,應檢附規定文件作為申報附件。申請人依規定填報如有疏漏,經稅捐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機關將不予受理。提醒申請人若將租減法令目選填錯,非屬填報資料有疏漏,實則為未依式填報,並不會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