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適用期間於108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營利事業申請租稅減免,申報程序,未依限、未依格式填報者,不得適用没資抵減,不得不慎。
- 申請主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注意機關團體及扣繳單位不適用
- 申請資格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注意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購置三大項目
1.全新智慧機械。注意是全新機械中古不行
2.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
3.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注意授權軟體不符合申請資格
- 購置(投資)定義
1.向他人購買
2.融資租賃取得
3.自行製造或委申他人製造,供自行使用。
注意委由他人製造須取得交貨文件、統一發票或進口報單及付款證明
- 支出金額定義
1.同一課稅年度支出金額100萬~10億元
2.自行製造者,指產製發生實際成本
3.委由他人製造者,支出金額為實際支付之價款加上運費及保險費,若有自行負擔部份其生產成本也計算在內。
六、抵減方式
1.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
3.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
注意以上抵減方式一經擇定,申報期屆滿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