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希望可以離中奬近一點實現財富自由,中奬奬金要先扣繳稅款後才是實拿奬金。分配集資購買公益彩券中奬奬金有那些中奬前及中奬後該做的事項,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一、所得稅
個人機會中奬奬金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繳交所得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使中獎人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若是營利事業機會中奬奬金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除扣繳百分之二十稅款外,仍須將中獎獎金列入其他收入申報,不適用分離課稅之規定
二、印花稅
中獎獎金逾新臺幣5,000元,以現金或轉帳方式支付獎金者,需代扣千分之四印花稅。
中獎獎金逾新臺幣5,000元,以支票支付或自行貼用印花者,則免代扣印花稅。
三、免繳贈與稅。簽注前製作證明文件
1. 於簽注前以紙本或網路表單,註明投注站、投注日期及每位出資者姓名、出資金額、出資者已確實繳款等集資證明文件;
2. 拍照並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中獎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該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集資下注購買彩券,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之行為,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但中獎獎金運用若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仍有課稅疑義,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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