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往年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通知書紙本以郵件方式寄達交與納稅義務人。因依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如期申報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訂於本(112)年4月14日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不適用的情形有三,其一是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其二為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最後為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公告內容查詢網站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