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國內運動在大環境受限的情況下,造成台灣運動人才培養不易,立法院會7日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
其中新增第26-2條: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予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申報所得稅時,捐贈金額1000萬元額度內,可按捐贈金額的150%列報費用,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時,僅得在限額內,按捐贈金額100%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
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予經專案核准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在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不受1000萬元額度及關係人限制。
國內長期以來因為大環境因素,優秀體育人才常因資源、經費不足發展受到限制,對比國內職業賽事運動選手和國外的平均薪資收入水準,國內仍遠不及國外水平。
過去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礙於預算限制,難以有效投資推動運動產業的狀況,如今政府提供企業優惠與誘因,有了企業資源的投入與贊助對於發展職業、業餘運動或相關賽事有非常大的幫助。
在各界體育人士長期努力下,終於順利促成法案三讀通過,算是體壇重要的里程碑,此法案通過能吸引更多國家社會資源投入我國職業運動或業餘企業聯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