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0年4月30日三讀修法通過《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其中最令人矚目的就是交易所得採單一稅率分離課稅
符合條件的藝品拍賣交易,稅率僅1.2%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分離課稅) 免依所得稅。
換句話說,如拍賣成交為1000萬只要繳12萬元(1,000萬x6%x20%)所得稅,換算下來僅有1.2%稅率
註:修法前,係以成交價格扣除成本後的所得額(或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列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額,適用5%至40%稅率課徵。
而子法規於(19)日正式出爐:
要享優惠稅率,必須由「主辦方」提出申請,並且取得個人賣家的同意文件
法規內容要求,拍賣會的主辦方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相關拍賣品才可依6%利潤率、20%稅率的優惠標準來課稅。
並且值得注意的是,子法規當中規定,若賣家為我國稅務居民,而且是個人賣家,主辦方應取得這位同意採分離課稅的文件,否則還是會回歸原制。
希望台灣能取代香港成為亞洲藝品交易中心
藝術品拍賣動輒上百萬,若按所得稅累進稅率,單價高的拍品稅率遠高過採分離課稅的香港和中國大陸,導致許多賣家將藏品送拍國外。藝品交易改採分離課稅、目的希望能吸引更多國際拍賣和藝博會來台,希望取代香港成為亞洲藝品交易中心。
但也有人提出質疑,擔心這樣的作法會讓藝品交易成為富人避稅、洗錢的管道,同時影響政府稅收。希望政府在推動台灣藝品交易的同時,也要做好防制洗錢相關的配套方案。避免遭有心人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