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可分為小規模營業人(小商家)、營利事業、特種飲食業等三種。
- 小規模營業人(小商家):按季申報
- 營利事業:每兩個月申報
- 特種飲食業:每月申報
二月份需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為小規模營業人及特種飲食業
由於營利事業為每兩個月於單數月進行申報,所以沒有受到影響!
依照正常時程小規模營業人及特種飲食業原需要在明年2月10號以前申報營業稅,為因應申報時程與春節衝突,財政部近日發布公告指出,依我國營業稅法規定,原本國稅局是在2022年1月底前填發營業稅繳款書給小商家與按月申報的營業人,但2022年1月29日至2月6日適逢農曆春節期間,郵局將暫停寄送作業,為避免影響小商家與按月申報營業人申報時程,財政部一律將兩類營業人明年2月報繳營業稅時程改為2月11日至21日。
疫情沒生意 營業稅仍要申報
2021年許多商業事業體受到疫情衝擊,不少攤販、娛樂業者被迫歇業,但是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包括開立發票者如一般公司、免開發票者如適用查定課徵方式的小規模營業人等,即使沒有銷售額仍然要申報營業稅,否則將裁處滯報金1,200元或怠報金3000元。
受疫情影響營業稅可申請延期分期
若業者因疫情導至現金流不足,無法繳納稅款。財政部指出,受疫情影響屬於不可抗力情況,不論對象或稅額,皆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申請延期(最長一年)或分期(最多三年)繳稅。
可透過三種認定方式,包括收入驟減、停工,以及受紓困證明等,符合其中一項,即具備申辦資格。
- 收入驟減: 驟減的標準為疫情期間任連續二個月,或任一個月較疫情前同期驟減15%以上
- 停工: 營利事業自行公布的停工公告即可佐證,或像是主管機關公告等,其他足以證明停工的證明亦可
- 受紓困證明: 符合此項規定的樣態就很多,譬如領受紓困補助款的匯款明細、水費及電費接受紓困減免措施的證明、舊有貸款展延證明、營運資金貸款利息減免補貼、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等,
政府方面也強調:領受紓困業者,不限於取得經濟部核發的證明,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的證明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