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經檢附相關文件,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課稅年度只須1張長照指定服務收據(註1)→長期照顧扣除額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
適用資格
🔸聘僱外籍看護者 / 檢具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 / 繳費收據影本或地方政府安置公文
🔸在家自行照顧者(須符合可聘僱外籍看護) / 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或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 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或 長照管理中心公文
以下不適用
排富條款: 1..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
2.股利所得按28%分開計課稅者
3.基本所得超過670萬元者
註1:指定服務係指使用「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之服務,即「長照4包錢」,包含: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