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家如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每月銷售額達新台幣4萬元以上者須辦理營業登記,每3個月一期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稅捐稽徵機關於每年1、4、7、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核定繳款書通知繳納,並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財政部於113年12月12日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下稱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調高至每月銷售額5萬元。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前次調高係96年1月1日,近年來,物價上漲《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漲幅度25%》導致原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額增加,可能超過現行起徵點而成應課徵營業稅,為應配合物價上漲情形調漲起徵點,不但小規模營業人減輕稅負負擔,更可簡化稽徵成本。
調高之起徵點規定,首次適用於114年第1季(1月至3月),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10日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小規模營業人查定之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者,因免繳納營業稅,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該起徵點者,免繳納營業稅。
法規: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113年12月12日修正內文如下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
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
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十萬元。
三、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
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與設計業及公證業
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五萬元。
四、營業人如兼營前二點所列業別之營業,其各點所列業別銷售額占各該
點起徵點之百分比合計數達百分之一百者,應予課徵,其計算公式如
下: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前點所列業別之銷售額 100
─────────── + ─────────── ≧ ──
第二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前點所列業別之起徵點 100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