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於11月2日公告,111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9.6萬元,110年度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9.2萬元,調高4000元。
每一申報戶之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 免稅額 一般 扣除金額新台幣92,000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尊
親屬免稅額增加50% 扣除金額新台幣138,000
- 標準扣除額 單身 扣除金額新台幣124,000
有配偶者 扣除金額新台幣248,000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扣除金額新台幣207,000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扣除金額新台幣207,000
五、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符合條件者 扣除金額新台幣120,000
六、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每人 扣除金額新台幣 25,000
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每人 扣除金額新台幣120,000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
1 0~560,000X5%-0
2 560,001~1,260,000X12%-39,200
3 1,260,001~2,520,000X20%-140,000
4 2,520,001~4,720,000X30%-392,000
5 4,720,001以上X40%-8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