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没有取得並保存之憑證者。【附註1】
二、不是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附註2】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屬交際費範圍)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屬職工福利範圍)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舉例:
以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辦理員工伙食
- 贈送股東紀念品
- 支付會計師住宿費
- 員工旅費、生日禮品
- 為交際應酬贈送禮物 招待客戶支付旅費
- 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並有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附註3】
二、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
- 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以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 業務檢討會餐費
- 購置員工工作服,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
【附註1】
營業稅法第33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附註2】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附註3】
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