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房屋使用執照用途為住家,又可分為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等不同稅率。供自住並具無出租使用者依其房屋稅計算以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非住家用房屋如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另外申請以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不以戶籍遷入為要件,且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若為空置,則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變更日期若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變更月份在15日以前者,則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