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認定原則
1.因執行勤務而受傷
工作期間、加班期間、值班期間、用餐期間、或由雇主指派在職訓練、進修 、技能競賽、慶典活動或其他活動
2.於出差路途中發生事故
3.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
勞工發生職災時如何請假?
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勞工須提供雇主得要求之證明文件。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規定,給予公傷病假,應依實際需要核給,並無日數限制
職災權益
- 醫療費用: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工資補償: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殘廢補償: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 死亡補償: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屬補償金性質,與工資不同,非屬「原有薪資」,故被保險人仍得請領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勞保給付及「雇主責任保險」之商業保險理賠可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但職災勞工直接受領之商業保險理賠「傷害保險」給付,則非得抵充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