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口郵包物品發票隨附於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
- 進口郵包物品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依規定辦理
- 進口郵包物品須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離岸價格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的報單副本的物品。
(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的物品。
(四)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的物品
(五)屬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1」)適用圍以外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的物品
(七)屬實施關稅配額的物品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的物品
四、進口稅費之徵收
(一)除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其進口郵包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者,
免徵關稅
(二)單項或屬同類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者,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稅率課稅
(三)自國外進口郵包物品,同一寄件人,同一天到達,兩件以上者,合併計
算完稅價格
(四)同一收件人郵包物品,半年免稅放行逾6次者,不適用『郵包物品進出
口通關辦法』關於免稅之規定
(五)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且非屬應辦理報關的進口郵包物品,由海關填
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交由郵政機構投遞並代收稅款
關務部分(進口快遞貨物)
進口快遞貨物的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如果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及相關文件;快遞業者應於快遞貨物上黏貼發票或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進口稅費之徵收同上第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