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路賣家辦妥稅籍登記,如果屬於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依稅法規定,勞務買受人(該網路賣家)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該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二、網路賣家如果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依稅法規定,其購進的勞務屬於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另該網路賣家如果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納的營業稅係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無須以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繳納。
三、購買國外勞務的營業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營業稅額=給付金額 × 營業稅徵收率5%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1 條
-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 前項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