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產業創新條例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三大項目其安裝布署地點,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有正當合理原由者,不在此限。
申請租稅減免核准後,其三大項目設備均為稽徵機關財產例管項目,如安裝布署地點變動,申請人應自行向稅捐稽機關申請備查。且三大項目在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失竊、經他人依法收回,變更使用目的之情形,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繳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屆滿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報廢係因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蟲災、火災、土流、海嘯、瘟疫、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非屬人力所能抗拒之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件所致者,不在此限。提醒申請人應自災害或事件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未依規定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而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予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