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移,視為銷售,須開立銷售發票,以免受罰
1. 獨資商號屬使用統一發票店家
- 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並繼承餘存貨物者,依財政部函釋,非屬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的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 統一發票開立買收人欄仍記載為原移轉負責人商號,銷售額應按餘存貨物的時價認定,並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
- 新任負責人,可持前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