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 條規定
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營業人須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未達20萬營業人屬小規模營業人開立收據。
營利事業取得小規模收據稅法認列限額
(製造費用+營業費用)*3%
進貨、進料没有限額【核實認定】
依據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
營利事業依本準則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依據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5條第9款規定
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