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應於每年9 月1 日起至9 月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但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財政部11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得申請免辦理111年度營所稅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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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109年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
※109年營業額任2個月或1個月小於108年12月前6個月或107年全年平均營業額的15%,即可申請免辦理營所稅暫繳
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已依財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