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調高,個人年收入42.3萬以下免繳稅
今年財政部宣布,個人所得免稅額由原先8.8萬調整到9.2萬,以及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由12萬調整為12.4萬、薪資所得扣除額由原先20萬調整到20.7萬,加總起來為42.3萬元。因此,若110年的年收入在42.3萬元以下,111年就可以就可以免繳稅。
特別留意兩種情況可以申請退稅
扣繳憑單上有「扣繳稅額」(政府先把你的錢當稅金收走,但之後若發現你不用繳稅就會還你)或「可扣抵稅額」(可以讓你抵銷稅金的金額),例如利息扣繳稅,依法可申請退稅,若沒申報稅額則無法把之前多繳的稅金退回,造成損失。
以一名年薪40萬元的上班族為例,去年自己投資股票,總共配發股利2萬元,年收入為42萬元,未達課稅門檻,因此理應可以不用報稅。
不過,由於這2萬元股利所得的8.5%、1700元可計入抵減稅額,若該上班族以為未達繳稅門檻就沒有申報綜所稅,他就拿不回這1700元的退稅。
計算列舉扣除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需申報
要注意的是,若報稅人在自行計算列舉扣除額後已無應納稅額,仍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由於列舉扣除項目,須由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並舉證證明確實有該項支出,構成其生活負擔,始准予扣除,否則僅得以標準扣除額定額扣除。
舉例來說:
A先生110年度有薪資、營利等所得合計7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42.3萬元,故依規定A先生應該要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誤以為扣除醫療費用已無應納稅額,所以沒有辦理結算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A先生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就只能適用標準扣除額,不得再主張欲採用列舉扣除額。遂向A先生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