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在姐夫的公司上班,姐姐要求掛名公司負責人,其實際負責業務人並非劉先生。劉先生新婚之際購屋不能享有政府購屋補助,因為有負責人身份;其二參加職訓補助也同樣因為負責人身份無法取得補助。
公司申貸銀行借款,銀行一般多會要求董事、監察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欠稅的部份負責人擔任納稅義務人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掛名公司負責人就以上風險不得不僅慎考量。
若公司有以下行為,公司負責人須負擔的責任
- 違法行為
公司的實際經營人作出違法行為,必需對外與公司負連帶責任
依【公司法第23條】明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違反稅捐稽徵法
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負責人擔任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 - 欠繳稅款限制出境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營利事業者負責人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