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輝愛心捐贈,同時也可以折抵所得稅。
個人捐贈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營利事業捐贈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捐贈者身份 | 捐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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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稅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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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 綜合所得總額x20% |
企業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 所得額x10% |
企業 |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 所得額x10%
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
個人 | 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 | 不受限制 |
企業 | 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 | 不受限制 |
另依98年度所得稅法第17條財政部函釋內容表示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抵稅下限不受限制。但若是取得家長會捐贈收據則受抵稅上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