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元
- 租金 $50,000
- 扣繳稅額 $50,000*10%=5,000
- 補充保費 $50,000*2.11%=1,055
狀況1:租金收入NT50,000
甲公司向李先生承租房租,約定租金每月5萬
李先生租金收入為NT50,000,且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繳稅額NT5000向國稅繳納及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費【得寬限15日】NT1055
狀況2:租金收入NT56,055
甲公司向李先生承租房租,約定租金每月5萬元,且由甲公司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
李先生租金收入為56,055元,租金50000元加上承租人甲公司負擔扣繳稅額5,000元及補充保費1,055元。出租人李先生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繳稅額NT5000向國稅繳納及次月月底前繳納補充保費【得寬限15日】NT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