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繳納所得稅。給付時由扣繳義務人,扣取所得稅款。扣繳所得稅款時點即係於『給付時』。依給付方式不同,釐清給付時點
A實際給付
以現金、財物等直接交付所得人,給付時即扣繳所得稅款。
※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給付日以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
B轉帳給付
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可支配 該項所得。如銀行於結息日將利息存款人帳戶。
※薪資所得尚未轉入員工帳戶之扣繳,公司行號員工之薪資及獎金,於年度結束時,若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未給付,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所得稅款 。
※公司給付員工薪資所得,若以借支方式列帳,但員工借支薪資屆期時 ,該公司自應予沖正,並依規定按率扣繳應納稅款。
C視同給付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 起, 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於 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 起, 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收付實現制課徵綜合所得稅之例外規定)。
D匯撥給付
以匯兌 或郵政 劃撥方式交付者。
※營利事業於年度結束時,尚未給付應付款,例如有已到期之利息或租金,雖已列帳,惟尚未給付或轉入債權人帳戶者,免視同給付,亦免扣繳所得稅。
原則上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 10日前 將上 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若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 ),代扣稅款之日起 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