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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課稅年度居住未滿183天者於給付日10日內須完成扣繳申報

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稅且應扣繳所得項目,在所得發生時,扣繳義務人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繳稅款。所得人身份別區分為法人及個人,居住者及非居住者。除了扣繳率不同之外,居住者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申報即可,而非居住須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申報,要特別注意。

 

個人居住者定義

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183天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財政部 101.09.27台財稅字 10104610410號令 )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 滿 31天 。

(二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 31天 ,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

二、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參考下列原則 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法人居住者定義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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