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為防杜藉由不同交易型態炒作房地規避稅負
※重點
1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並非所有權,土地非自有,須注意使用期限
2營利事業出售預售屋須開立發票,金額除了支付建設公司訂金之外還須加上
交易差額
3AMT最低稅負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
4地上權課財產交易所得屬綜所稅範籌
5預售屋持有期間以買進及賣出權利移轉之日〈簽約日〉計算
6預售屋交屋後再出售成屋,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以核發使用執照
日或移轉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
成屋持有期間若併計預售屋持有期間,因持有期間拉長而使得短期持有成屋
仍可適用較低稅率,形同鼓勵預售屋交屋後隨即出售,弱化抑制短期炒作之
政策目的。故預售屋屋倘持有至成屋出售其持有期間是不可併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