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92條第 1項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執行業務者並不包括在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內,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至遲於次年 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事業 ,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之期限,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於 每年 1月 31日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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