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92條第 1項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執行業務者並不包括在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內,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至遲於次年 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事業 ,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之期限,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於 每年 1月 31日前辦理。
、前置準備 需具備合法的營業登...
還記得以前要申請「欠稅或欠費證...
大多數的父母會在子女出生規劃壽...
以下為 國稅及地方稅稅務定性期...
隨著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許多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