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記帳幫手

年度中停止執行業務及非採曆年制者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92條第 1項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執行業務者並不包括在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內,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至遲於次年 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事業 ,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之期限,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於 每年 1月 31日前辦理。

binaccount

Recent Posts

114 年 8月份稅務行事曆

以下為 國稅及地方稅稅務定性期...

5 天 ago

『統一發票專用章』規定之必要刊載內容

收取紙本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

5 天 ago

符合社區式長照服務項目中交通接送務的業者免徵營業稅

隨著國人壽命的延長,我國老年人...

1 個月 ago

怎樣申報災害損失 SOP教學

近期受到丹娜絲颱風影響,個人因...

1 個月 ago

所得稅退稅何時入帳?退稅時程報告

11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因美...

1 個月 ago

114年 7 月份稅務行事曆

以下為 國稅及地方稅稅務定性期...

2 個月 a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