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記帳幫手

年度中停止執行業務及非採曆年制者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期限

所得稅法第92條第 1項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執行業務者並不包括在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內,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至遲於次年 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事業 ,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暨免扣繳憑單之期限,仍應依照各該條規定於 每年 1月 31日前辦理。

binaccount

Recent Posts

114年 7 月份稅務行事曆

以下為 國稅及地方稅稅務定性期...

3 天 ago

車輛汰舊換新貨物稅退還帳列規定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為防制...

2 週 ago

114年 6 月份稅務行事曆

以下為 國稅及地方稅稅務定性期...

2 週 ago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及說明

A 收入類別 狀況一:漏報扣繳...

2 週 ago

特定股權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何謂特定股權交易? 要件一「持...

2 週 a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