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拍板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已於5月29日三讀通過。2023年起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關設置條件(建物規模、容量及受光條件等)以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例如:廟宇、下水道、隧道等),後續會由內政部及經濟部另外訂定子法規範。
設置太陽能設備後,涉及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及所得稅等四大課稅議題
- 房屋稅及土地稅
依據財政部解釋,其以支柱支撐之太陽光電板,未另外舖設頂蓋建材及設置門窗牆壁,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太陽光電設備非屬建築法所稱雜項建築物,不致於構成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變,應可按原適用稅率及減免方式課徵房屋稅、土地稅 - 營業稅及所得稅
太陽能設備所有權歸屬於營利事業或是個人
營業稅 | 營利事業單位 | 個人 |
發電自用 | 0 | 0 |
售電收入 | 售電收入*5% | 6個月平圴售電收入大於8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其為小規模營業人,則由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 |
所得稅 | 營利事業單位 | 個人 |
發電自用 | 0 | 0 |
售電收入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