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等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學生團體若於校內舉辦活動且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轄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課稅與否關鍵在於是否售票收取費用及其收入利益歸屬於何者。免徵娛樂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學生團體若符合上述免稅要件時,除於活動前辦理登記,另應於活動結束後規定期限內,檢附學校出具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的證明文件,向轄屬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