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怨偶離婚,原則上依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而給付對方財產,免課贈與稅;收取贍養費一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據 (1) 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 (2) 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 注意要點 (1) 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 (2) 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情況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3) 超過書面協議給付範圍,並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 (4) 非屬剩餘財產分配、而是超額財產轉移,非平等分配,而是一方單方讓渡給另一方,則仍有被課贈與稅的風險。 (5) 2025年2月,行政院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規定:離婚後,若贍養費領取人再婚,則不得再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但此規定僅適用於法院裁定的贍養費,若雙方自行協議,則不受此限制。 離婚後取得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