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件人應於寄送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如果寄送的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應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一)離岸價格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
(二)依相關法規有輸出規定。
(三)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的物品。
(四)復運出口案件需調閱原進口報單的物品。
(五)屬國貨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和外貨復出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3」)適用範圍以外。
(六)其他依法令應向海關辦理報關的郵包物品。
二、郵包物品屬於應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出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各該輸出規定辦理。
關務部分(出口快遞貨物)
快遞貨物的輸出人,如果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報關手續,報關時應檢附委託書及相關文件;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沒有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除涉及輸出規定等情形外,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如果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不得採用簡易申報,應依一般出口貨物的通關方式辦理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