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經稅捐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之各項投資抵減 如下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第15條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9條
3.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24條
4. 都市更新條例第70條(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第49條)
5. 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
6. 企業併購法第42條(104年7月8日修正公布前第37條)
7.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
8.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
9.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選擇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者
公司若符合以上各項投資抵減,可抵減9月申報之暫繳稅額
B暫繳申報前公司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如下
1.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
2.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
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0條
4.電影法第7條
5.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電影法第39條之1
6.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
7.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第6條及相關法規
以上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投資抵減明細表,於當年度暫繳申報時,申報全額抵繳當年度應納暫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