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保單是否可視為債務人之財產而得為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一直以來存有正反兩派意見,然111年度12月9日甫出爐之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為多年來屢生爭議而未有定論之議題指出一條明確的方向:強調壽險契約其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尚無不同,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均屬債務人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依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最新見解,債權人「可」強制執行債務人保單價值準備金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循此裁定,一次追回一筆2千餘萬元的十餘年欠稅款。此案是利用保價金成功追稅的首例。開啟執行保險契約清償欠稅的管道。對於私法,也具有一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