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許多公司股票未經銀行簽證的公司,股東們日後想出售時,要留意課稅有二種模式
- 有簽證發行股票(屬於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 僅繳證券交易稅。
- 無簽證發行股票(屬於一般財產):財產交易所得-繳所得稅
由於無簽證的股票,屬於未完成發行的股票,不屬於有價證券,故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的範疇
故若交易無簽證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僅能算是出資額的轉讓,屬於財產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成本部分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須申報繳納更重的所得稅。
舉例說明:投資人甲君以每股10元的成本買進A股份有限公司50萬股的股份,之後以每股30元全數出售,如A公司未簽證發行股票,甲君則有1,000萬元【(30-10)*50萬股】的財產交易所得,若以綜合所得稅40%的稅率計算,則需繳納400萬元的所得稅;反之,若A公司股票係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則甲君僅須繳納45,000元(30元*50萬股*3‰)的證券交易稅,兩者繳納金額差異極大。
國稅局也提醒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確已依規定簽證發行則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