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汽機車市場交易熱絡,全新汽機車價格上漲,促使性價比考量消費者需求大增,若個人經常買賣交易中古汽車及機車,或經由網站曝光量,交易頻繁,國稅局可能會認定你在從事營利行為,須辦理稅籍登記,依法申報營業稅與所得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以個人名義買賣中古車是否涉及稅法,取決於交易的性質與頻率。以下是相關的稅務考量:
- 一般情況:偶一為之的買賣
以「偶一為之」的方式買進或出售自用的中古車,並非經常性從事買賣行為,通常不會涉及所得稅或營業稅問題,也不須課稅。這種情況下,稅法視為私人財產處分,不課稅。
重點:◎非經常性(非營業行為)
◎車輛為自用財產
- 頻繁買賣:視為營利行為
經常性或有規模地進行中古車買賣(即便是以個人名義),國稅局可能會認定你在從事營利行為,需依法申報營業稅與所得稅。
重點:◎一年中有多筆買賣紀錄
◎低買高賣的獲利行為
◎使用拍賣網站、社群媒體或其他平台頻繁交易
◎有進出貨紀錄、修車/整備等專業作業
◎被檢舉或查核到非屬自用
◎與一般人使用車輛汰換特性迥異
- 平圴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適用營業稅稅率5%,取具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申報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