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有民眾發現自己被政府徵收的土地,並未依照原先計畫的時程、用途被開發,因此依《土地法》第219條,向政府申請「收回」土地。
這個案子最後由於已經過了法定申請收回土地的期限,也就是「徵收補償發放後五年內」最終卻以失敗告終。該民眾也主張認為當初是主管機關並未適時告知土地使用情形,導致自己過了許久才知道土地沒被使用。
增訂土地法219-1條以落實《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此次增訂的土地法219-1條明訂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藉此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現行關於土地徵收回收權的條文
- 土地法219條明訂:
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適用對象:原因發生之日為89.2.3以前
- 土地徵收條例9條明訂: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適用對象:原因發生之日為89.2.4以後
土地法219條及土地徵收條例9條兩者在原因發生日在89.2.4之前或之後而各有適用
舊法修改,新法條例卻未一併增訂
就有立委也特別提出
本次三讀的土地法219-1條適用之對象普遍已經超過收回土地的行使時限五年
而89.2.4號後適用的土地徵收法卻未進行修法增訂。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也為此回應: 「會再盡快辦理。」
未來民眾土地一般徵收後,會定期得到通知了解自己被徵收的土地是否依照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也無形中督促興辦事業於徵收民眾土地後,必須依照計畫進開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