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取紙本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時,右下角營業人應蓋上統一發票專用章。發現統一發票專用章因營業人不同有其差異性,其必要性刊載內容如下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規定
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刊明
- 「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
- 營業人名稱
- 統一編號〈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 地址
統一發票專用章刊載內容除以上之外,常見有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並無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之規定。
提醒營業人使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漏未蓋章經查獲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