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0號令及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刖」部份條文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財政部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1號令,修正發布「稅捐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份條文規定,營業人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負保存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意即在112年1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前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刊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例外:營業人為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8萬元;勞務新台幣4萬元】,可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自無新制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