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於111.06.15修正111.11.30施行重點
第49條規定未投保強制險,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50條規定除了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再加上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人時,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併同舉發。意即交通違規遭逕行舉發,例如超速或違停等遭取締,系統將自動查核是否投保強制險。
第5-1條微型電動二輪車,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視為汽車,須投保強制險
未加保強制險處罰,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事故多,加保強制險分擔風險有其必要性,提醒你,疏忽了小心口袋噴飛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