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民法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寬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防不孝條款條件~撤銷贈與條件
條件1 | 如果子女對待方式已達刑法處罰要件,必須於1年內提出 |
條件2 | 子女須有善盡扶養義務,且父母無謀生能力注恴若父母有財力能力與撤銷權 |
條件3 | 如果贈與之不動產尚未完成登記,可提起撤銷贈與,但經公證之贈與,不適用 |
防範子女受贈不動產後不孝行為 贈與型式如下
做法1 | 簽訂附負担贈與的契約(在契約內約定子女行為) |
做法2 | 以贈興+信托方式處份資產(父母為不動產信託的受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