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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的財產分配,需妥善記載在離婚協議中,避免遭課稅

由於時代的變遷,婚姻觀念逐漸改變,如今的離婚率節節上升。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一旦夫妻雙方同意離婚,財產(如房產、贍養費等。)一方根據離婚協議給予另一方的財產不屬於贈與稅的範圍。但是,如果夫妻離婚後將對方的財產送給對方,情況就完全不同了。

離婚協定中未記載的給付和贈與,必須徵收贈與稅
國稅局工作人員指出,夫妻協定離婚時,根據離婚協定,一方贈送或贈送另一方的財產,不屬於贈與行為,且因其本質上是扶養義務的延伸,不在贈與稅徵收範圍內;但是,如果離婚協定中未記載的給付和贈與不能證明是離婚時約定的給付且屬於無償轉讓,則必須徵收贈與稅。

舉例來說:
A先生去年離婚時,按照離婚協議支付了妻子的房產,免交贈與稅。然而今年給了前妻300萬現金。如果A先生不能證明這是離婚時約定的付款,就應該計入今年的贈與總額內。扣除220萬元的免稅額後,淨贈與80萬元,按10%的稅率申報應繳納贈與稅8萬元。
另外,贈與財產的價值應以捐贈時的現價、土地公告的現值或評估標準價(如果是土地)和房屋的評估標準價(如果是房屋)來計算捐贈價值;捐贈財產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贈與價值為贈與當日股票收盤價為主。

婚姻異動該年度可自行選擇「分開」或「合併」報稅
此外財政部指出,民眾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在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時,自行選擇要與配偶「分開」或「合併」報稅。結婚年度若選擇合併申報,若有扶養配偶父母等扶養親屬時,記得也要申報他們的各類所得,例如股利所得等,以免漏稅。



離婚後需留意對方是否列報子女免稅,不得重複列報
離婚後,雙方不得重複列報子女免稅額,雙方應該自行協議免稅額由誰申報,假使協議不成,國稅局則會以跟子女共同生活及實際照顧事實,來決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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