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3日宣佈,鑒於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萬隆變電站12日停電,導致雙北地方停電,部分門店無法運營。 因停電造成營業收入减少或者不能營業者,可以說明原因,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稅務局申請減稅。
財政部還解釋說,根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主管稽徵機關應當分別於1月和7月對前款所列經營者的銷售情况進行半年一次的檢查。 因變更營業項目、營業場所或營業條件擴大、商譽、季節性等原因需要調整銷售額的,可以隨時對銷售額進行覆核。
因此,如果商店的營業收入因停電而减少或無法經營,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減稅。
此外,除了營業收入减少或者不能營業者以外,若因停電導致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若受停電影響,致商品或原物料等發生變質或破損,可依規定辦理,並且提供網路線上申辦,只是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者,得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由國稅局書面審核認定。
圖片來源:台灣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