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營業損益列帳,為稽徵機關查核重點。例如營利事業汰舊換購新車,拿到退還減徵貨物稅款,應如何入帳?
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10904597360號令規定,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購買節能家電)、第12條之5(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或第12條之6(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規定的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係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但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則須視所購買該等貨物入帳情形而定,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則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的帳面金額提列折舊;若該等貨物列為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則作為當年度費用的減項。如果購買該等貨物係於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則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的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若該等貨物以費用列帳,該退稅款則列為申請年度的其他收入。若錯列為費用減項則會造成收入漏報,查核屬實會受罰。
非營業損益查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A保險理賠
B 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C 汰換車輛貨物稅退稅款〈詳如上說明〉
D 海關退稅
以上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以上情況,要記得依規定列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