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的貨物或勞務,如屬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同法第33條所列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或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康樂活動費用如員工旅費、或生日禮品、或受傷慰勞品、等均屬如上第19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企業如違反相關規定,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將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