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向B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契約房地總價1000萬元,A先生已支付200萬元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因A先生另有財務規劃而將此預售屋權利轉售於C女士,成交價為250萬元,C女士支付250萬價款給於A先生取得預售屋權利。 A先生如何計算所得及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至轉售的「成交價額」,是指受讓人C女士實際支付讓與人A先生的價額250萬元;「取得成本」則為讓與人A先生已支付價額200萬元。A先生所得200萬元,「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只能按成交價額250萬×3%,以75,000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250萬-取得成本200萬-可減除費用75,000=425,000元計算課稅所得 。
應納稅額依據房地2.0是依持有時間長短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若A先生
1.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 425000*45%=19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