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車輛汰舊換新貨物稅退還帳列規定
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而未將退稅款列為該該固定資產成本減項,再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費用,以至虛列折舊費用,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並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