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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汰舊換新貨物稅退還帳列規定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車輛汰舊換新貨物稅退還帳列規定

  1. 購買當年退稅,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車輛成本之減項
  2. 次年始申請退還,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車輛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而未將退稅款列為該該固定資產成本減項,再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費用,以至虛列折舊費用,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並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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