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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借予他人收取利息 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一經國稅局查獲須連補帶補罰

今年5月份即將申報110年綜合所得稅。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屬於所得稅
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條文如下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
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
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
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漏未將利息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
項規定裁處0.4倍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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